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保險業條例 第64U條

保險業條例 第64U條

發牌——保險代理機構

第64U條

(1) 獨資經營人、合夥或公司可向保監局提出申請,要求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以任何獲授權保險人的代理人身分,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 (2) 就合夥而言,保險代理機構牌照的申請,只可由獲該合夥授權的合夥人代表該合夥提出,如獲發牌,牌照上須說明該合夥人是代表該合夥而獲發牌的。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附有 —— (a) 以下兩項申請 —— (i) 由某名個人根據第64Y條提出的申請,要求發出業務代表(代理人)的牌照; (ii) 由申請人根據第64ZE條提出的申請,要求認可該名個人為申請人的負責人;或 (b) 由申請人根據第64ZE條提出的申請,要求認可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為申請人的負責人。 (4) 保監局可應以該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請,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向申請人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供該人以任何獲授權保險人的代理人身分,進行該牌照指明的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 (5)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保監局不得發出有關牌照 —— (a) 該局信納 —— (i) 如有關申請人屬獨資經營人 —— (A) 該申請人屬進行有關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及 (B) (凡就該申請人有控權人)該控權人屬與進行該等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有聯繫的適當人選; (ii) 如有關申請人屬合夥 —— (A) 該申請人的每名合夥人,均屬進行有關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及 (B) (凡就該申請人有控權人)該控權人屬與進行該等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有聯繫的適當人選;或 (iii) 如有關申請人屬公司 —— (A) 該申請人屬進行有關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B) 該申請人的每名董事,均屬與進行該等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有聯繫的適當人選;及 (C) (凡就該申請人有控權人)該控權人屬與進行該等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有聯繫的適當人選; (b) 該局信納有關申請人獲最少一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為代理; (c) 該局信納有關申請人不是根據第64W、64Y、64ZA或64ZC條發出的牌照的持有人,亦非正在申請該等牌照;及 (d) 該局信納以下兩者其中一項 —— (i) 以下兩項均獲符合 —— (A) 有附隨申請為第(3)(a)(i)款的目的而提出,而根據第64Y(3)條發出牌照的準則,已獲符合; (B) 有附隨申請為第(3)(a)(ii)款的目的而提出,而根據第64ZE(4)條給予認可的準則,已獲符合;或 (ii) 有附隨申請為第(3)(b)款的目的而提出,而根據第64ZE(4)條給予認可的準則,已獲符合。 (6) 保監局如批准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亦須批准為第(3)款的目的而提出的附隨申請。 (7) 保監局如拒絕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亦須拒絕為第(3)款的目的而提出的附隨申請。 (8) 保監局須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以將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的結果,告知申請人。 (9) 如申請遭拒,有關通知須載有說明拒絕理由的陳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首次申請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