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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 第64ZZF條

保險業條例 第64ZZF條

有權進行查察

第64ZZF條

(1) 查察員可為查明持牌保險中介人是否正在遵守或遵從、已經遵守或遵從,或相當可能有能力遵守或遵從以下各項,行使第(2)及(3)款所指的權力 —— (a) 本條例的條文; (b) 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發出的通知或施加的規定; (c) 根據本條例發出的牌照的條款或條件;或 (d) 根據本條例的條文而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2) 在任何合理時間,查察員 —— (a) 可進入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的任何業務處所; (b) 可查閱、複製或複印該中介人的業務紀錄,或以其他方式,記錄該等紀錄的細節;及 (c) 可向該中介人或第(5)款指明的人作出 —— (i) 關於該中介人的業務紀錄的查訊;或 (ii) 關於該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進行的交易或活動的查訊,或關於可能會影響該活動的交易或活動的查訊。 (3) 在行使第(2)(b)或(c)款所指的權力時,有關查察員可要求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或第(5)款指明的人 —— (a) 讓該查察員取覽該中介人的業務紀錄; (b) 在該項要求中指明的限期內及指明的地點,向該查察員交出該中介人的業務紀錄;及 (c) 回答 —— (i) 關於該中介人的業務紀錄的問題;或 (ii) 關於該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進行的交易或活動的問題,或可能會影響該活動的交易或活動的問題。 (4) 有關查察員除非有合理因由相信,不能夠藉就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行使第(2)(c)或(3)款所指的權力,而取得所尋求的資料或紀錄,否則不得就第(5)款指明的人行使該權力。 (5) 為施行第(2)(c)及(3)款而指明的人,是有關查察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的業務紀錄的人,或掌握與該紀錄有關的資料的人。 (6) 保監局可為施行本條,以書面委任任何人或屬任何類別人士的人為查察員。 (7) 保監局須將該局作出的委任的文本,提供予查察員。 (8) 查察員在根據第(3)款向某人施加要求時,如被要求出示有關委任的文本,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該人出示該委任的文本,以供查閱。 (9) 本條受第64ZZJ條規限。 (10) 在本條中 —— (a) 該中介人經營業務的任何非住宅處所;或 (b) 委任該中介人為代理人的人經營業務的任何非住宅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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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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