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授權保險人與其代理人的關係
第68條
(1)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 (a) 某獲授權保險人已委任某人(受委人)為該保險人的代理人;及 (b) 受委人為以下事宜,而與另一人(客户)有往來 —— (i) 為該客户發出保險合約;或 (ii) 關乎該合約的保險業務的。 (2) 如受委人獲1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為代理人,該保險人須為受委人就該等往來作出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不論該作為是否在受委人的權限範圍內亦然。 (3) 如 —— (a) 受委人獲多於一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為代理人; (b) 上述往來關乎某特定業務系列;及 (c) 受委人只獲該等保險人中的其中一名(賦權保險人)委任從事該業務系列, 則該賦權保險人須為受委人就該等往來作出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不論該作為是否在受委人的權限範圍內亦然。 (4) 如 —— (a) 受委人獲多於一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為代理人,以從事特定業務系列; (b) 上述往來關乎該業務系列;及 (c) 受委人就該等往來而作出的作為,只就該等保險人中的其中一名(賦權保險人)而言,屬在受委人的權限範圍內, 則該賦權保險人須為受委人就該等往來作出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 (4A) 如 —— (a) 受委人獲多於一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為代理人,以從事特定業務系列; (b) 上述往來關乎該業務系列;及 (c) 受委人就該等往來而作出的作為,就其中兩名或多於兩名該等保險人(該等賦權保險人)而言,屬在受委人的權限範圍內, 則該等賦權保險人須共同及各別為受委人就該等往來作出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 (4B) 如 —— (a) 受委人獲多於一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為代理人,以從事特定業務系列; (b) 上述往來關乎該業務系列;及 (c) 受委人就該等往來而作出的作為,就任何該等保險人而言,均不屬在受委人的權限範圍內, 則所有該等保險人均須共同及各別為受委人就該等往來作出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 (4C) 儘管有第(2)、(3)、(4)、(4A)及(4B)款的規定,除第(4D)款另有規定外,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獲授權保險人無須為受委人的有關作為,承擔法律責任 —— (a) 該作為就該保險人而言,不屬在受委人的權限範圍內; (b) 在有關客户依賴該作為之前,受委人已將上述事實向該客户披露; (c) 上述披露的清晰及顯著程度,是任何人為決定是否訂立第(1)(b)款所提述的往來,而合理地需要的。 (4D) 儘管有第(4C)款的規定,法院凡審理根據本條提出的申索,在裁斷獲授權保險人是否須就受委人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時,可考慮在有關情況下屬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4E) 載於某保險合約或代理協議中的條文如與本條不相符,即屬無效。 (5) 不論受委人看來是作為主事人或作為任何未披露或已披露的主事人的代理人,本條所訂的獲授權保險人法律責任仍會產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