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其負責人的操守規定
第92條
(1)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 (a) 須設立和維持妥善管控及程序,以確使該公司,及獲該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遵守第90條所列的操守規定; (b) 須盡其最大努力,確使獲該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遵從根據(a)段設立的管控及程序; (c) 須確保其負責人在該公司內具有充分權限,以履行第(2)款所列的責任;及 (d) 須向其負責人提供充分資源及支持,以履行第(2)款所列的責任。 (2)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負責人須盡其最大努力,以確保該公司 —— (a) 有設立和維持妥善管控及程序,以確使該公司,及獲該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遵守第90條所列的操守規定;及 (b) 盡其最大努力,確使獲該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遵從根據(a)段設立的管控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