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保險業條例 第92條

保險業條例 第92條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其負責人的操守規定

第92條

(1)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 (a) 須設立和維持妥善管控及程序,以確使該公司,及獲該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遵守第90條所列的操守規定; (b) 須盡其最大努力,確使獲該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遵從根據(a)段設立的管控及程序; (c) 須確保其負責人在該公司內具有充分權限,以履行第(2)款所列的責任;及 (d) 須向其負責人提供充分資源及支持,以履行第(2)款所列的責任。 (2)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負責人須盡其最大努力,以確保該公司 —— (a) 有設立和維持妥善管控及程序,以確使該公司,及獲該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遵守第90條所列的操守規定;及 (b) 盡其最大努力,確使獲該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遵從根據(a)段設立的管控及程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操守規定等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