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規定的規則
第94條
(1) 保監局可訂立規則,指明關乎持牌保險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的行為操守方面的常規和標準,並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遵從該等常規和標準。 (2) 在不局限第(1)款及不影響第131條的原則下,保監局可在規則中 —— (a) 禁止持牌保險中介人使用任何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廣告,並對使用廣告施加條件; (b) 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在與其客户訂立保單時,或在該客户要求時,向該客户提供指明資料; (c) 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指明步驟,以就其客户確定符合下述說明的指明事宜:關乎該客户的身分、財務狀況及保險需要,且攸關該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務; (d) 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在向其客户提供資料或意見前,採取指明步驟; (e) 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指明步驟,以確保將關乎向該客户推薦的保單的承保範圍、條款及條件和風險,向該客户披露; (f) 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指明步驟,以確保將該中介人就或將會就向該客户推薦的保單而收取的任何佣金或利益,向該客户披露; (g) 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須採取指明步驟,以遵守第90、91及92條所指的操守規定; (h) 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不得在指明情況下進行交易; (i) 禁止持牌保險中介人在並非指明情況下,或在不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使用關乎其客户的事務的資料; (j) 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在其本身的利益與其客户的利益出現衝突的情況下,採取指明步驟; (k) 指明持牌保險中介人可在何種情況及條件下,以向另一持牌保險中介人轉介業務為代價,從該另一人收取財產或獲取服務;及 (l) 就關於常規和標準的任何其他事宜,作出規定;上述常規和標準,指關乎持牌保險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的行為操守方面的常規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