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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 第95條

保險業條例 第95條

持牌保險中介人的操守守則

第95條

(1) 保監局可在憲報刊登操守守則,並以該局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操守守則,就於通常情況下期望持牌保險中介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方面須遵從的常規和標準,給予指引。 (2) 在不局限保監局根據第94條訂立規則的權力的原則下,第(1)款適用。 (3) 操守守則可提述 —— (a) 遵從並非由保監局發出或施加的任何其他守則或規定的義務; (b) 履行持續義務的義務,包括提供或接受持續培訓的義務;及 (c) 遵從關乎第94(2)條所述任何事宜的常規和標準的義務。 (4) 保監局可不時修訂已刊登和公布的操守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5) 凡任何持牌保險中介人沒有遵從操守守則,此事本身不會令該中介人可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訴。 (6) 然而,在為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目的而考慮持牌保險中介人是否屬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時,可顧及該中介人沒有遵從操守守則一事。 (7) 在根據本條例於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 —— (a) 操守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而 (b) 如法院覺得該守則的任何條文,攸關該等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則法院在裁斷該問題時,須考慮任何遵從或不遵從該條文的情況。 (8) 根據本條刊登和公布的操守守則 —— (a) 可一般地適用或適用於特別情況,並可只於指明情況下適用;及 (b) 可就不同情況訂定不同條文,並可就不同個案或不同類別的個案訂定條文。 (9) 根據本條刊登和公布的操守守則,並非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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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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