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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 第95A條

保險業條例 第95A條

第XIA部的釋義

第95A條

(1) 在本部中 —— (a)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在單獨、連同相聯者或透過代名人的情況下,有權行使該公司的大會上的投票權中的50%或以上,或對該比例的投票權的行使有控制權;但 (b) 不包括該公司的監管經理; (a)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在單獨、連同相聯者或透過代名人的情況下,有權行使該公司的大會上的投票權中的15%或以上但少於50%,或對該比例的投票權的行使有控制權;但 (b) 不包括該公司的監管經理; 成員 (member)就受監管集團而言,指按照第95D條斷定為該集團的成員的實體; (a) 直接受僱於該公司,或為該公司行事,或根據與該公司的安排行事;及 (b) 負責(不論是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負責)管理該公司及其受監管集團,以及處理該公司及其受監管集團的業務; 受監管集團 (supervised group)——見第95D條; 法定監管者 (involved supervisor)的涵義如下:如某主管當局根據某地方的法律而執行的職能,是就關乎保險或任何其他金融服務的事宜,監管某保險集團或受監管集團的任何成員,則該當局就該集團而言,即屬法定監管者; 股東控權人 (shareholder controller)指大股東控權人或小股東控權人; (a) 符合下述說明的人:有一份保單,確立與該集團任何經營保險業務的成員所訂的合約,而該人在當其時是該份保單的法定持有人;及 (b) 根據上述保單應獲付利益或應獲付款的人; (a) 該公司是獲授權保險人的控權公司(不論其是否亦是獲授權保險人);或 (b) 該公司 —— (i) 既是獲授權保險人; (ii) 亦是下述法人團體的控權公司:在或從香港以外地方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團體; 保險集團 (insurance group)指由2個或多於2個實體組成的、以保險業務為主要業務的群組; 指定 (designation)指根據第95C(1)條作出的指定; 指定保險控權公司 (designated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指屬某項指定的對象的保險控權公司; 指定當日 (date of designation)就指定保險控權公司而言,指該公司的指定根據第95C(6)(a)條生效的日期; 查察員 (inspector)指根據第95ZZE(6)條獲委任為查察員的人; (a) 指任何以下人士 —— (i) 該人的妻子、丈夫或未成年的子女或繼子女; (ii) 由該人擔任董事的法人團體; (iii) 該人的僱員或合夥人;及 (b) 如該人是法人團體,則包括 —— (i) 該法人團體的董事; (ii) 該法人團體的附屬公司;及 (iii) 該附屬公司的董事或僱員; 香港公司 (Hong Kong company)指《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公司; 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指秘書處設於瑞士巴塞爾,為保險監管事宜訂立國際標準的團體,並包括該團體的後繼團體; 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原則 (IAIS principles)指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所採納的原則; 集團監管者 (group supervisor)就保險集團而言,指負責推行以下事宜的機構:按照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原則,對該集團進行有效而經協調的監管; 董事 (director)就指定保險控權公司而言,在該公司的董事慣常遵從某人的指示或指令而行事的情況下,包括該人; (a) 法團; (b) 合夥;及 (c) 信託; 監管經理 (supervisory manager)就指定保險控權公司而言,指根據第95ZT(1)(b)條獲委任為該公司的監管經理的人; 管控要員 (key person in control functions)就指定保險控權公司而言,指負責為該公司執行一項或多於一項關乎其受監管集團的管控職能的個人; (a) 風險管理的職能,即下述職能:訂立策略、政策及程序,以管理該集團的不同類型的主要風險; (b) 財務管控的職能,即下述職能:監督該集團的所有財務事宜(包括投資、會計及財務報告); (c) 合規職能,即下述職能:訂立和制訂標準、政策及程序,以確保符合適用於該集團的法律規定及規管性規定; (d) 內部審核的職能,即下述職能:訂立和實施審核計劃,以對用以管理該集團的風險的管控措施的完善及有效程度,進行審查和評核; (e) 精算職能,即評核和監察以下項目的職能 —— (i) 該集團任何經營保險業務的成員(保險人集團成員)的準備金、保費及定價策略; (ii) 任何保險人集團成員的儲備及投資政策,以及再保險安排;及 (iii) 關於以下事宜的政策及管控措施:任何保險人集團成員承受風險波動的能力,以及盈利分配; (f) 第(4)款所指的公告指明的任何其他職能; 調查員 (investigator)指根據第95ZZG(2)條獲指示或委任,調查任何事宜的人。 (2) 就第(1)款中保險集團的定義而言,下列事宜無關重要 —— (a) 由有關實體組成的群組,是否以獨立法人身分存在; (b) 該等實體是在香港抑或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設立或組成;及 (c) 有關保險業務(不論全部或部分)是在或從香港經營,抑或是在或從香港以外地方經營。 (3) 就第(1)款中管控要員的定義而言,不論有關的個人是單獨負責執行相關職能,抑或是與有關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其他管控要員共同負責執行相關職能,該人均屬管控要員。 (4) 在符合第(5)款的規定下,財政司司長可藉憲報公告,為第(1)款中管控職能的定義(f)段,指明某項職能為管控職能。 (5) 除非財政司司長信納,某項職能相當可能使負責執行該職能的個人,能夠對某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受監管集團的業務,發揮重大影響力,否則財政司司長不可根據第(4)款指明該職能。 (6) 在本部中 —— (a) 凡提述本部,即包括本條例任何其他為施行本部而屬相關的條文;及 (b) 凡提述公眾或公眾利益,並不限於香港的公眾或香港的公眾利益。 (7) 就指定保險控權公司而言 —— (a) 在本部中,凡提述該公司的受監管集團的成員經營保險業務,即包括該成員在或從任何地方(不論是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經營該等業務;及 (b) 在本部中,凡提述關於該公司的受監管集團或該集團的成員的事宜,並不限於該事宜關乎香港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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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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