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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 第95B條

保險業條例 第95B條

關乎保險集團的保監局職能

第95B條

(1) 為施行本部,保監局具有以下職能 —— (a) 在斷定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的過程中,與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定監管者聯絡和合作;及 (b) 在保監局獲委任為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的情況下,規管和監管該集團。 (2) 在不局限第(1)(b)款的原則下,就須根據該款受規管和監管的保險集團而言,保監局須 —— (a) 領導和規劃關乎該集團的監管活動及措施,以及與其他法定監管者協調該等活動及措施; (b) 收集關乎監管該集團的資料,以及在其他法定監管者之間,發布該等資料; (c) 監管該集團的恢復和處置規劃; (d) 與其他法定監管者就以下事宜訂立安排:在關乎該集團的緊急情況下,作有效協調及合作; (e) 評估該集團的財務狀況,以及其業務手法是否妥善;及 (f) 考慮保監局須就該集團採取的適當措施,包括 —— (i) 指定該集團中的某保險控權公司,以使該公司根據本部受規管;及 (ii) 對有關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遵守本部,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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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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