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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 第95F條

保險業條例 第95F條

繳付訂明費用

第95F條

(1) 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須向保監局繳付以下各項訂明費用,並須在該項費用的訂明付款到期日或之前繳付 —— (a) 一經指定便須繳付的指定費; (b) 每隔一段訂明的時期便須繳付的費用。 (2) 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須在保監局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指明的限期內,將採用指明表格的書面申報表,存交保監局,以使保監局能夠確定該公司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費用的款額。 (3) 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 (a) 可處第4級罰款;及 (b) 如屬持續罪行——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 (4) 在本條中 —— 訂明 (prescribed)指由根據第128條訂立的規例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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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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