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處所等的裁判官手令
第95ZZN條
(1) 如裁判官根據第(3)款指明的人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因由懷疑,在該項告發所指明的處所內,有或相當可能有某紀錄或文件,是可根據第95ZZE或95ZZG條被要求交出的,則第(2)款適用。 (2) 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該手令所述的人,以及為協助執行該手令而需要的任何其他人 —— (a) 在自該手令日期起計的7日內,隨時進入該處所,在必要時,可強行進入;及 (b) 在該手令所述的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某紀錄或文件是可根據第95ZZE或95ZZG條被要求交出的情況下,搜尋、檢取和取走該紀錄或文件。 (3) 為第(1)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就可根據第95ZZE條被要求交出的紀錄或文件而言——查察員;或 (b) 就可根據第95ZZG條被要求交出的紀錄或文件而言——調查員。 (4) 獲授權人如有合理因由相信,在有關處所內發現的人,是在與正於或曾於該處所經營的業務相關的情況下,受僱用或聘用以提供某服務,則可要求該人交出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或文件,以供查驗 —— (a) 由該人管有;及 (b) 該獲授權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可根據第95ZZE或95ZZG條被要求交出的。 (5) 獲授權人可就根據第(4)款要求交出的紀錄或文件 —— (a) 禁止在上述處所內發現的人 —— (i) 將該紀錄或文件,移離該處所; (ii) 刪除、增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該紀錄或文件所載的任何事情;或 (iii) 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擾該紀錄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許其他人干擾該紀錄或文件;或 (b) 採取該獲授權人覺得屬必需的任何其他步驟,以 —— (i) 保存該紀錄或文件;或 (ii) 防止該紀錄或文件受干擾。 (6) 任何根據本條進入任何處所的獲授權人,在有人提出要求時,須出示有關手令供查閱。 (7)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2條適用於憑藉本條歸保監局管有的任何財產,一如該條適用於歸警方管有的財產。 (8) 任何人 ——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4)或(5)款向該人施加的要求或禁止;或 (b) 妨礙獲授權人行使第(4)或(5)款賦予的權力, 即屬犯罪。 (9) 任何人犯第(8)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0) 在本條中 —— 獲授權人 (authorized person)指根據第(2)款發出的手令所述並獲其授權採取該款(a)及(b)段列明的行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