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95ZZN條取走紀錄及文件
第95ZZO條
(1) 根據第95ZZN(2)條取走的紀錄或文件,可在以下期間內,予以保留 —— (a) 不超過自取走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或 (b) 因為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或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程序而屬必要的較長期間。 (2) 獲授權人如根據第95ZZN(2)條取走任何紀錄或文件,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事後為此發出收據。
保險業條例 第95ZZO條
根據第95ZZN條取走紀錄及文件
(1) 根據第95ZZN(2)條取走的紀錄或文件,可在以下期間內,予以保留 —— (a) 不超過自取走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或 (b) 因為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或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程序而屬必要的較長期間。 (2) 獲授權人如根據第95ZZN(2)條取走任何紀錄或文件,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事後為此發出收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