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採取紀律行動
第95ZZS條
(1) 在以下情況下,保監局可就某指定保險控權公司,行使第(2)款指明的任何權力 —— (a) 該公司犯不當行為; (b) 該公司曾犯不當行為;或 (c) 按保監局的意見 —— (i) 身為該公司的股東控權人,或擔任該公司的行政總裁、董事或管控要員的人,並非身為該控權人或擔任該職位的適當人選;或 (ii) 曾身為該公司的股東控權人,或曾擔任該公司的行政總裁、董事或管控要員的人,在過去有關時間並非身為該控權人或擔任該職位的適當人選。 (2) 為第(1)款而指明的權力如下 —— (a) 公開地譴責或非公開地譴責有關指定保險控權公司; (b) 命令有關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繳付最高數額如下的罰款(兩個數額中取較大者) —— (i) $10,000,000;或 (ii) 因以下行為而令該公司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數額的3倍 —— (A) 該公司的有關不當行為;或 (B) 該公司的股東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或管控要員的行為(導致保監局就該股東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或管控要員得出第(1)(c)款所提述的意見者)。 (3) 保監局如已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可向公眾披露其決定的細節、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及關乎有關個案的任何事關重要的事實。 (4) 保監局在為施行第(1)(c)款而得出意見的過程中,可考慮有關人士現在或過往的行為,並可考慮其他事宜(包括第95Y條指明的事宜)。 (5) 在本條中 —— (a) 違反本部;或 (b) 違反根據本部施加的條件, 而犯不當行為 (guilty of misconduct)須據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