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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 第95ZZW條

保險業條例 第95ZZW條

繳付罰款命令

第95ZZW條

(1) 根據第95ZZS條被命令繳付罰款的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須在該命令生效後的30日內,或在保監局根據第95ZZT(3)(d)條藉通知指明的較長限期內,向保監局繳付該罰款。 (2) 原訟法庭可應保監局的申請,將根據第95ZZS條作出的繳付罰款命令,在原訟法庭登記。 (3) 上述命令一經登記,即須視為原訟法庭在其民事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作出的、飭令繳付款項的命令。 (4) 為根據第(2)款提出申請,保監局須將要求登記有關命令的書面通知,連同該命令的正本及複本,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5) 凡保監局根據第95ZZS條作出命令,而有任何罰款根據該命令向保監局繳付或由保監局追討所得,該罰款須由保監局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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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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