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審裁處
第97條
(1) 現設立一個審裁處,其中文名稱為“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而其英文名稱為“Insurance Appeals Tribunal”。 (2) 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按照本部及附表10 —— (a) 覆核指明決定;及 (b) 聆聽和裁定在覆核中產生的問題或爭議點,或在與覆核相關的情況下產生的問題或爭議點。 (3) 行政長官如認為適當,可為任何覆核增設審裁處。 (4) 本條例的條文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增設的審裁處,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審裁處。
保險業條例 第97條
設立審裁處
(1) 現設立一個審裁處,其中文名稱為“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而其英文名稱為“Insurance Appeals Tribunal”。 (2) 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按照本部及附表10 —— (a) 覆核指明決定;及 (b) 聆聽和裁定在覆核中產生的問題或爭議點,或在與覆核相關的情況下產生的問題或爭議點。 (3) 行政長官如認為適當,可為任何覆核增設審裁處。 (4) 本條例的條文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增設的審裁處,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審裁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