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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 第98條

保險業條例 第98條

審裁處的組成

第98條

(1) 除附表10另有規定外,審裁處 —— (a) 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其他成員組成;及 (b) 由主席主持,而主席須與該兩名其他成員一起聆訊。 (2) 審裁處的成員(包括主席),可獲付財政司司長認為適當的款額,作為其服務酬金。 (3) 須根據本條支付的款額,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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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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