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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第1條

如某船舶在自有關修訂生效當日起計12個月的期間(豁免期)內是在有關區域內,則該船舶獲豁免而不受第17(2)條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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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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