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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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1) 在本規例中 ——
(2) 就第(1)款而言,某豪華郵輪或LNG運輸船如符合任何以下説明,即屬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後交付—— (a) 其建造合約,是在2015年9月1日或之後訂立的;
(b) (如沒有訂立建造合約)該郵輪或運輸船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後建造;或
(c) 該郵輪或運輸船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後交付。
(3) 在本規例中,就沒有船長的駁船而言,提述船長即為提述該駁船的營運者。
氣體燃料發動機;或
以液體燃料或雙燃料操作的往復式內燃發動機,
擬僅供緊急用途的發動機;
僅供提供動力予符合以下説明的器件或設備的發動機:該器件或設備,是安裝在某船舶上,並擬僅供在該船舶上作緊急用途的;及
安裝在救生艇上的、擬僅供緊急用途的發動機;
在香港水域內開始並終結的航程,而在該航程中,有關的船舶沒有停靠香港以外的任何港口;或
在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其他港口之間的航程,而在該航程中,有關的船舶沒有停靠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任何港口;
柴油—電力推進系統;
渦輪推進系統;或
混合推進系統;
並非以機械方式推動的船舶;或
平台(包括浮式生產、儲存和卸載設施、浮式儲存裝置及鑽井裝置);
已安放該船舶的龍骨;或
可識別為建造該船舶的建造工作開始;及
已開始組裝該船舶,而組裝量不少於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質量的1%,兩者之中以較少者為準;
2019年後豪華郵輪;或
2019年後LNG運輸船;
HKAPP證書;或
由認可機構發出的香港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安裝於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上;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後,加裝在船舶上;或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後,取代某非完全相同的氣體燃料發動機;
指明非常規推進船舶;或
《極地規則》引言第2節所界定的A類船舶;
IAPP證書;
由認可機構發出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或
由主管機關發出(或在主管機關的權限之下發出)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IEE證書;
由認可機構發出的國際能效證書;或
由主管機關發出(或在主管機關的權限之下發出)的國際能效證書;
在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港口之間的航程;或
在某公約國的港口與該公約國以外的港口(不論是否位於另一公約國)之間的航程;
IAPPE證書;
由認可機構發出的無人非自航駁船國際防止空氣污染免除證書;或
由主管機關發出(或在主管機關的權限之下發出)的無人非自航駁船國際防止空氣污染免除證書;
其建造合約,是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後訂立的;
(如沒有訂立建造合約)該船舶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或
該船舶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後交付;
遵規證明;或
由認可機構發出;或
由主管機關發出或在主管機關的權限之下發出;
該評級的基礎,是該船舶達到的年度營運碳強度指標,在甚麼程度上偏離該船舶的要求的年度營運碳強度指標;及
該評級是按照《附則VI》並在顧及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指引下給予的;
引用此法例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13P(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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