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本條中 —— (a) 已承擔該船舶的船東所授予的、營運該船舶的責任;及 (b) 在承擔該責任時,同意接手承擔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國際管理規則》(此為“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的譯名)就該船舶所施加的所有職責及責任,而凡不時有對該規則作出任何修改或修訂,而該等修改或修訂適用於香港,則以該規則經該等修改或修訂的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