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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7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7條

第7條

船上焚化的物質,如屬有關船舶在其正常操作期間產生的污泥淤渣或油類淤渣,在該船舶並非處於港口、海港或河口之內時,該項焚化可在該船舶的主要或輔助發電機裝置或鍋爐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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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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