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非處長 —— (a) 信納 —— (i) (如有關船舶從未獲發IAPP證書)該船舶的初次檢驗,已按照第75條進行;或 (ii) (如有關船舶曾獲發IAPP證書)該船舶的換證檢驗,已按照第76條進行;及 (b) 基於有根據第75或76條送交處長的檢驗聲明作為證據而信納,該船舶的設備、系統、裝置、布置及材料,均符合《附則VI》第3章的規定, 否則處長不得就該船舶發出IAPP證書。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除非處長 —— (a) 信納 —— (i) (如有關船舶從未獲發IAPP證書)該船舶的初次檢驗,已按照第75條進行;或 (ii) (如有關船舶曾獲發IAPP證書)該船舶的換證檢驗,已按照第76條進行;及 (b) 基於有根據第75或76條送交處長的檢驗聲明作為證據而信納,該船舶的設備、系統、裝置、布置及材料,均符合《附則VI》第3章的規定, 否則處長不得就該船舶發出IAPP證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