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已就有關船舶採取有關糾正行動後,該船舶的船東或船長可向處長提出申請,要求發還有關的證書。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5條
在已就有關船舶採取有關糾正行動後,該船舶的船東或船長可向處長提出申請,要求發還有關的證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