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收到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有關駁船的船東須安排進行附加檢驗。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在收到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有關駁船的船東須安排進行附加檢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