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款所施加的管制或定立的禁止規定而移動或促使、任由或准許他人移動任何動物、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傳染性物品,或促使、任由或准許動物聚集,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款所施加的管制或定立的禁止規定而移動或促使、任由或准許他人移動任何動物、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傳染性物品,或促使、任由或准許動物聚集,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