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對狂犬病的預防及控制以及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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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擁有、管有或看管該動物的人;或
收留該動物的人;或
通常用作畜養該動物或准許該動物逗留的土地或房產的佔用人;或
本定義(a)、(b)或(c)段所指的畜養人如未滿16歲,則其父母或監護人,
指以該運輸工具擁有人身分登記或領牌的人;或
如訂有租用或包租該運輸工具的協議,則指該運輸工具的租用人或包租人;或
如無登記或領牌,亦無包租或租用協議,則指擁有該運輸工具的人;
署長可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特准人員的任何權力,或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特准人員的任何職責。
本條例不適用於在香港野生狀態下自然生長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定義在《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已有所界定)。
署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人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特准人員的任何權力,或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特准人員的任何職責。
屬違禁動物;
患有或可能患有狂犬病;或
曾接觸患有狂犬病的動物。
(1) 特准人員可捕捉及扣留任何有以下情形的動物 —— (a) 該動物在禁止動物進入的地方出現,因而違反;
(b) 該動物屬第II部動物,在公眾地方出現,或在其他地方出現而按常理可料想牠會從該處遊蕩至公眾地方,且沒有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因而違反;
(c) 該動物並無受到任何人按照根據發出的指示而將牠控制或管束;
(d)
(e) 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動物與觸犯本條例的罪行有關。
(2) 凡特准人員獲第(1)款賦予權力捕捉及扣留動物,而在合理情況下並不可行,他可改而將該動物毀滅。
(3) 凡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將根據第(1)款捕捉的動物根據本條例扣留,相當可能對其他同樣地遭扣留的動物的健康有不良影響,則可將該捕得的動物毀滅。
(4) 雖然有第(1)款的規定,但特准人員不得單以相信有關動物未接種狂犬病疫苗為理由,而將帶來接種狂犬病疫苗的動物捕捉及扣留。
該動物在禁止動物進入的地方出現,因而違反;
該動物屬第II部動物,在公眾地方出現,或在其他地方出現而按常理可料想牠會從該處遊蕩至公眾地方,且沒有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因而違反;
該動物並無受到任何人按照根據發出的指示而將牠控制或管束;
未依照規例接種狂犬病疫苗;
未有依照規例或依據由人為其領有牌照;
遭人棄掉;
曾咬人;
在違反規例的情況下輸入香港;
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動物與觸犯本條例的罪行有關。
凡特准人員獲第(1)款賦予權力捕捉及扣留動物,而在合理情況下並不可行,他可改而將該動物毀滅。
凡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將根據第(1)款捕捉的動物根據本條例扣留,相當可能對其他同樣地遭扣留的動物的健康有不良影響,則可將該捕得的動物毀滅。
雖然有第(1)款的規定,但特准人員不得單以相信有關動物未接種狂犬病疫苗為理由,而將帶來接種狂犬病疫苗的動物捕捉及扣留。
(1) 特准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動物產品、動物屍體、為任何動物而使用或與任何動物有關連而使用的物品有以下情形,可予以檢取 —— (a) 相當可能引致狂犬病傳入香港或在香港蔓延;
(b) 如屬動物產品或動物屍體,則是在違反規例的情況下輸入香港的;或
(c) 屬於或帶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2) 特准人員可將根據第(1)款檢取的物件處理或消毒,以免它帶有狂犬病病毒。
(3) 特准人員可將根據第(1)款檢取而有以下情形的物件立即毀滅 —— (a) 容易變壞的;
(b) 在合理情況下將該物件處理或消毒並不可行;或
(c) 經考慮有人願意認領的可能性後,特准人員認為將該物件處理或消毒並無作用。
(4) 凡有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物品根據本條予以檢取及處理、消毒或毀滅,則進行該項檢取、處理、消毒或毀滅的合理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由政府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庭,向有關的擁有人追討。
相當可能引致狂犬病傳入香港或在香港蔓延;
如屬動物產品或動物屍體,則是在違反規例的情況下輸入香港的;或
屬於或帶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特准人員可將根據第(1)款檢取的物件處理或消毒,以免它帶有狂犬病病毒。
容易變壞的;
在合理情況下將該物件處理或消毒並不可行;或
經考慮有人願意認領的可能性後,特准人員認為將該物件處理或消毒並無作用。
凡有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物品根據本條予以檢取及處理、消毒或毀滅,則進行該項檢取、處理、消毒或毀滅的合理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由政府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庭,向有關的擁有人追討。
檢驗任何動物、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傳染性物品;及
替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未依照規例接種狂犬病疫苗的動物接種疫苗。
引用此法例
《狂犬病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1(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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