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在任何地方發現第II部動物,而有違反第(1)款的情況,則該動物的畜養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動物在該地方出現的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凡在任何地方發現第II部動物,而有違反第(1)款的情況,則該動物的畜養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動物在該地方出現的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