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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局長接獲根據第40(2)條轉交的上訴通知書後,必須於21天內委出上訴委員會裁決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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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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