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付各種收費的法律責任
第39條
動物如被扣留在檢疫中心、觀察中心或其他地方,則其畜養人有法律責任須繳付有關該動物的一切收費,包括將該動物運往或運離上述中心或其他地方的收費,以及檢查與治療收費;如動物是於輸入香港時被扣留,則一切收費須由該動物的輸入者繳付。
狂犬病條例 第39條
繳付各種收費的法律責任
動物如被扣留在檢疫中心、觀察中心或其他地方,則其畜養人有法律責任須繳付有關該動物的一切收費,包括將該動物運往或運離上述中心或其他地方的收費,以及檢查與治療收費;如動物是於輸入香港時被扣留,則一切收費須由該動物的輸入者繳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