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獲得特准人員准許而訂明的扣留收費亦已繳清,否則任何人不得將根據本條例扣留在檢疫中心、觀察中心或其他地方的動物或物件帶走。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除非獲得特准人員准許而訂明的扣留收費亦已繳清,否則任何人不得將根據本條例扣留在檢疫中心、觀察中心或其他地方的動物或物件帶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