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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獲得特准人員准許而訂明的扣留收費亦已繳清,否則任何人不得將根據本條例扣留在檢疫中心、觀察中心或其他地方的動物或物件帶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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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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