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特准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動物產品、動物屍體、為任何動物而使用或與任何動物有關連而使用的物品有以下情形,可予以檢取 —— (a) 相當可能引致狂犬病傳入香港或在香港蔓延; (b) 如屬動物產品或動物屍體,則是在違反規例的情況下輸入香港的;或 (c) 屬於或帶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特准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動物產品、動物屍體、為任何動物而使用或與任何動物有關連而使用的物品有以下情形,可予以檢取 —— (a) 相當可能引致狂犬病傳入香港或在香港蔓延; (b) 如屬動物產品或動物屍體,則是在違反規例的情況下輸入香港的;或 (c) 屬於或帶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