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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第2條

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時,各方當事人均可出席,並可親自陳詞,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陳詞,或在取得上訴委員會的同意後,由其他人士代表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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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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