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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動物如患有狂犬病,或其畜養人合理地懷疑該動物患有狂犬病或曾接觸患有狂犬病的動物,則該畜養人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量將該動物妥為扣留及與其他動物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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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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