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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屬漁農自然護理署二級農林督察或更高職級的特准人員可拘捕 —— (a) 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犯第13、14或15條所訂罪行的人;及 (b) 抗拒或妨礙他行使本條例所賦權力或執行本條例所委職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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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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