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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如信納給予豁免不會危害公眾及動物的健康,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一類人,或豁免任何動物或屬於任何綱、屬或種的動物,使其不受本條例任何條文或全部條文管制;而這項豁免可以是一般性的、為任何目的的或述明與任何情況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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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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