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特准人員可准許任何人攜帶動物進入禁止動物進入的地方,但進入的期間及受規限的條件,須按特准人員認為適當者而定。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特准人員可准許任何人攜帶動物進入禁止動物進入的地方,但進入的期間及受規限的條件,須按特准人員認為適當者而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