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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有動物根據本條例遭毀滅,而且經確定致令署長信納該動物在毀滅當日是沒患有狂犬病的,則其畜養人須獲補償,補償由立法會撥作補償之用的款項支付,數額相等於該動物即將毀滅時的市值,而該市值由署長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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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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