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在遵從根據本條例或看來是根據本條例向他發出的指示時,無須因真誠而無疏忽地做的事承擔法律責任。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任何人在遵從根據本條例或看來是根據本條例向他發出的指示時,無須因真誠而無疏忽地做的事承擔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