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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期間須繳付的估計收費,如數額超出實際應繳的訂明收費,則多付的款額,須予退還;凡根據本條繳付估計收費後,有關方面決定該宗扣留無須繳費,則已繳付的估計收費,須悉數退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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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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