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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第3條

署長如信納給予豁免不會危害公眾或動物的健康,可在他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按他指明的期間及條件,以書面豁免任何人或任何一類人,使其不受根據本條所訂立的規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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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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