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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 —— (a) 將違禁動物輸入香港,或促使、任由或准許他人將牠輸入香港;或 (b) 畜養違禁動物,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違禁動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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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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