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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在第(2)款所指的情況下,第10及13條並不授權任何人在未經住宅樓宇的佔用人,或他認為是主管該住宅樓宇的人的准許下,進入住宅樓宇,但如裁判官已根據第(3)款發出令狀,授權他進入該樓宇,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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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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