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會的聆訊程序
第43條
(1) 主席須將聆訊上訴的時間地點通知上訴人。 (2) 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時,各方當事人均可出席,並可親自陳詞,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陳詞,或在取得上訴委員會的同意後,由其他人士代表陳詞。 (3) 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時,可以有一位大律師或律師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意指的律政人員出席,就任何法律事情向主席提供意見。
狂犬病條例 第43條
上訴委員會的聆訊程序
(1) 主席須將聆訊上訴的時間地點通知上訴人。 (2) 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時,各方當事人均可出席,並可親自陳詞,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陳詞,或在取得上訴委員會的同意後,由其他人士代表陳詞。 (3) 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時,可以有一位大律師或律師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意指的律政人員出席,就任何法律事情向主席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