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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第2條

特准人員可用書面指示任何土地或房產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或運輸工具的擁有人或操作員提供一切合理協助,以捕捉在該土地、房產或運輸工具內或其上而根據本條例可捕捉的動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動物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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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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