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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7條

狂犬病條例 第7條

第7條

第(6)款所述的要求如不在第(5)款所指的通知書送達日期後、或有關動物或物件賣出後1個月內提出,則售賣的得益須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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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