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在特准人員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後 —— (a) 拒絕報上姓名地址,或不報上真實姓名地址;或 (b) 無合理理由而不出示或不讓人查閱可以證明其身分的文件;或 (c) 看來是遵從上述要求,但出示他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文件,或罔顧後果而出示該種文件,又或為意圖誤導他人而出示任何文件,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任何人在特准人員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後 —— (a) 拒絕報上姓名地址,或不報上真實姓名地址;或 (b) 無合理理由而不出示或不讓人查閱可以證明其身分的文件;或 (c) 看來是遵從上述要求,但出示他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文件,或罔顧後果而出示該種文件,又或為意圖誤導他人而出示任何文件,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