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被控違反第(1)款時,如證明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違例事件發生,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任何人被控違反第(1)款時,如證明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違例事件發生,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