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從特准人員根據第(1)款向他發出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狂犬病條例 第5條
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從特准人員根據第(1)款向他發出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