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上訴委員會及其成員、證人、大律師及任何律師,以及身為上訴程序當事人或在該上訴程序中有利害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就上訴聆訊所享有的特權及豁免,與他們若在原訟法庭進行法律程序所能享有的相同。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上訴委員會及其成員、證人、大律師及任何律師,以及身為上訴程序當事人或在該上訴程序中有利害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就上訴聆訊所享有的特權及豁免,與他們若在原訟法庭進行法律程序所能享有的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