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該委員團由局長所委任的以下人士組成 —— (a) 不超逾6名醫生(在本部中稱為醫生成員);及 (b) 不超逾6名獸醫(在本部中稱為獸醫成員)。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該委員團由局長所委任的以下人士組成 —— (a) 不超逾6名醫生(在本部中稱為醫生成員);及 (b) 不超逾6名獸醫(在本部中稱為獸醫成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