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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動物依指示須扣留在檢疫中心、觀察中心或其他地方一段指明的期間,特准人員可按他認為是否適當而延長或縮短該扣留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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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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