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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住宅樓宇內有根據本條例可予捕捉、扣留或毀滅的動物,或根據本條例可予檢取、處理、消毒或毀滅的物件,即可發出令狀,授權特准人員進入及搜查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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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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